死刑犯在殡仪馆执行吗
时间:2024-03-28 18:45:49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死刑犯在殡仪馆执行吗

对于死刑犯而言,其生命终结的地点并非私人经营的殡仪馆中进行,而是在由国家特意划分出来的特定刑场或专门设定的羁押场地内施行。

若决定采用静脉注射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则必须在上述预设的刑场或者羁押区域内进行。

如出现需使用枪决、注射两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手段来执行死刑这一特殊情形,实属例外,需事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审批。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检察院将派遣专员加入到现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上脚镣的犯人一般都是死刑犯吗

在押解犯人至目的地期间,犯人均需佩戴相应之戒具进行约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应得以摘除此类束缚。

唯有当被告人可能被处以长期监禁或者极刑如无期徒刑或死刑,或者存在诸如越狱、行凶、自杀、自残等潜在风险之时,可以考虑不卸除其身上的戒具。

因此,那些被戴上铁链与枷铐的被告并非都将面临死刑之命运。

此外,未经许可,受害者及其家属、被告人的亲友以及任何其他毫无关联之人皆不得靠近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n(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n(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n(三)罪犯正在怀孕。\n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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