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
时间:2023-07-29 20:54:32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分别有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电合同,即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

(1)赋予合同解除权,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第五百八十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定解除权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救济,因此只有守约方、受害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违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法律条款本身并未表明法定解除权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解除合同的目的是消灭已经死亡的合同关系,把双方从目的落空的死亡合同关系当中解脱出来,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与惩罚哪一方没有关系,违约方应该通过违约责任去解决赔偿及惩罚的问题。法定解除权可归双方享有,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据此,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明确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点,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关于解除权行使“附条件和期限”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涉及了制度规定、构成要件、实现效果等方面。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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