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公民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二)户口注销证明。
注: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原我省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已迁出造成无户口的,经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向原始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原始户籍档案(原始居民户口簿、原始居民身份证、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之一);
(三)村、乡(镇)同意恢复及10名村民代表同意恢复的证明。
注: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原注销证明恢复户口登记
出国(境)公民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回国证明;
(二)户口注销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手续;
(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注: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第二、第三款规定。出国(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公民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二)户口注销证明;
注: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二)户口注销证明。
注:因判刑户口未办理注销的,不得在服刑期间迁移户口。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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