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缴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缴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缴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缴纳契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另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还暂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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