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厦门市现行税收政策对营业税缴纳的要求是,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而新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的调整,意味着部分售房者将增加5.55%的税收支出,以50万元房子为例,增加将近2.8万元的交易成本,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机炒作。
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2005年6月1日以前购买的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按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但应以送件至国土房产局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
举例说明
居民王某购买一套价款为40万元的住房,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卖出,获得售房款50万元。根据王某购买时间和住房性质的不同,具体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第一种情况,王某购买的是普通住房: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未超过2年,应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2.775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50万元×5.55%=2.775万元;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王某购买的是非普通住房: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未超过2年,应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2.775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50万元×5.55%=2.775万元;
如果购买时间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销售时间与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应按照售房收入与购房价款的差额缴纳营业税5550元。计算方法为(50-40)万元×5.55%=0.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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