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
1、因终止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除非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
2、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之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分期付款的保单,合同终止的如何恢复效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续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若要恢复合同效力,需与保险人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保费后,合同恢复效力。如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后效力恢复前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从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费。因此说,作为分期付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续交保费,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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