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双方的权益有何影响
保险合同终止的影响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
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即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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