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开发商提出开发商公摊面积该怎么办
时间:2023-07-21 20:51:57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业主如果发现开发商侵占小区的共用面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方式维权,如果业主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以上规定的,都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诉或者采取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无阳台”房变成有阳台房业主起诉开发商

董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没有阳台的房子,后来她看中了一家风景房地产公司的假日风景家园,只因该房没有阳台。但验房时,她却发现了一个与售房合同不符的2.98米的封闭式阳台。为此,她起诉该房地产公司到法院,认为其隐瞒自己所购房屋有阳台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撤销她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董女士诉称,她长期以来一直想购买不具备阳台的房屋一套。2007年前往被告售楼处看房,当时被告委托的房屋代理销售公司明确告知董女士其要购买的房屋没有阳台。后董女士于2007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假日风景家园的房屋,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20万余元,并向银行按揭贷款50万元,截止到2008年10月15日,董女士已向银行归还按揭及利息6万余元。

董女士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第四款明确约定:该商品房朝向为南北:有0个阳台,其中0个阳台为封闭式,0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该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也表明该套房屋无阳台。后当董女士按照约定日期验房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屋竟有一封闭式阳台,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表明该阳台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

董女士认为,在原告购房过程中,被告故意隐瞒原告所购房屋具有阳台的事实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该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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