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居民楼地下一层40余间房屋出租,业主们认为这40余间房是业主公摊面积和共同共有面积。为此,56名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收回管理权。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
56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黄金苑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是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和共同共有面积,在使用功能上属设备层、自行车存放处及物业办公用房区域。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经全楼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一层分隔成40余间小房屋出租,并将地下一层的设备层部分所分布的电气电表以及燃气、水管、消防等管线用装修物包裹起来。业主们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地下一层的出租行为,并恢复原状,同时返还出租经营收益15万元。法庭上,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地下一层并不属于业主共有共用面积,而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而开发商代理人则表示:“此案的焦点是地下一层是否属于业主的分摊面积。我们有证据证明,业主分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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