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股权交税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规定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规定期限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权益的连续性);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则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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