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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投资者应当发出要约或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的内容应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目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等。在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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