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股份是改变股权结构或实现商业目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可收购股份,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职工、股东异议要求收购。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应在10日内注销,合并和股东异议要求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收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资金从税后利润支出,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股份是指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来改变其股权结构或者实现其他商业目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如果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对于第一项情形,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对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即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另外,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股份是为了改变股权结构或实现商业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例外情况。若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异议要求收购股份等原因,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对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公司需在收购后十日内注销;对于与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异议要求收购股份的情况,公司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此外,公司依法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资金需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且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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