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分类
时间:2023-05-07 19:52:27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开发行收购和协议收购按公司收购的形式分为两种。公开要约收购是指公司以某种方式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为控制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非公开协商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这种收购大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大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收购人可以通过与控股股东协商转让控股股东股权的方式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我国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本文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详细讨论这两种收购方式,这是基于目标公司收购的股份数量。部分要约收购和全面要约收购都需要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但在部分要约收购中,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受要约人接受的股份数量超过买受人计划购买的股份数量的,买受人必须按比例接受受要约人的股份;在后者中,购买者计划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人可以自愿提出综合要约,也可以因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被迫提出综合要约。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是基于目标公司管理者和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友好收购是目标公司经营者合作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往往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以便与收购人密切合作,积极说服公司股东向收购人出售股份。敌意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经理拒绝与收购人合作的收购行为。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往往采取反收购措施,阻碍收购的顺利完成。无论是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收购中往往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在与收购方的合作或对抗中,为了自身利益,可能损害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范这一问题,即如何规定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中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各国收购立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为基础的。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愿取得的一种收购行为;强制收购是指大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法律强制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全面要约的收购行为。自愿取得与强制取得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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