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后续司法解释采用总则。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解释》第1条规定:以下劳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因追缴养老金发生的纠纷,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