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用耕地赔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住助。
承包荒山被修路占用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承包荒山被修路占用赔偿标准是什么
1、承包荒山被修路占用赔偿标准如下:
(1)防护林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计算;
(2)经济林、竹林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3)特种用途林每亩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二、承包荒山被修路占用赔偿材料有什么
承包荒山被修路占用赔偿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代理关系证明;
4、若申请人申请确认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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