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二)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在外出途中受伤、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而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酗酒、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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