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北京某某家具厂的业主,赵大庆是该厂的职工。袁某说,去年4月24日下午,她派赵大庆等人卸货,快卸完时几名工人一起休息,赵大庆就在一块台面上躺下休息了一会儿。不久,大伙儿叫赵大庆干活,赵大庆起来走到一块草地上再次躺下,其他工人接着干活。晚上6点多干完活,大伙儿叫赵大庆回厂时,但他仍在打着呼噜,大伙儿以为他睡着了,便将他抬到车上送回了家。第二天上午,赵大庆在家中停止了呼吸。当年8月31日,通州区人社局对赵大庆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其老板袁某申请复议被驳回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袁某认为,赵大庆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伤标准,因为他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当时或当场死亡的,也并非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反驳说,事发后他们向家具厂的后勤主管及赵大庆的亲属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相关笔录。
根据当天的情况,赵大庆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最终导致死亡的,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人社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袁某并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
法官宣布休庭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袁某最终同意赔偿17万元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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