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48小时以后宣布脑死亡是工伤。工伤认定48小时期限的相关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这里的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如果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48个小时,或者当事人只是在超过48个小时之后才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
脑死亡的概念
若人的全脑功能完全丧失(包括大脑、脑干、小脑),又根本不可能逆转,则可诊断为脑死亡;换言之,脑死亡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丧失;无自主呼吸功能,需持续不间断实施人工或机械通气维持肺泡气与毛细血管血流交换。因此,临床死亡应该以脑死亡作为标准。近些年来,对脑死亡的报道和讨论逐渐增多,说明人们对脑死亡的关注和重视,实施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是尊重人体科学的体现。自提出脑死亡概念以来,国内外尚无掩救成功的实例,一旦确定脑死亡,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具备死亡的合法依据,继续无效的抢救,既不科学,也毫无价值和意义,并耗费医疗资源。所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更为科学和可靠。长期以来,临床上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以及瞳孔散大且固定作为死亡的标准,即死亡是指人体生命的终止,这也是法律医学所明确规定的概念。
即一旦脑死亡的诊断确定,就意味着人的生命真正结束。由于脑死亡患者呼吸功能不可逆恢复,故无自主呼吸,必须依靠机械通气设备予以持续不断的呼吸支持,若无呼吸支持条件下,短时间内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细胞也会因没有氧供而逐渐丧失功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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