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什么时间办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莆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10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于签定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13年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
第十九条第二款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购人也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莆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出现一定事由致使合同被解除、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一并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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