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时间:2023-03-03 08:02:37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原件一式两联;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一式两份,买受人为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须办理公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4、买受人现场申请确认书。

5、买受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工商企业查询资料正本;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属企业非法人单位须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

(4)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由其监护人(父母双方)代签名,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保证书(监护人);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A、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10元/宗

B、30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30元/宗

C、90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50元/宗

D、15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100元/宗

E、800平方米以上200元/宗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亲自到我所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如提供第一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2、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具体操作以国家规定为准)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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