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发挥什么作用?
时间:2023-06-06 20:55:44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行政复议的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及证据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原则上不向复议双方了解情况,也不做相关调查。

二是当面审查办法,类似于法庭开庭办法,但只有下列二种情况下才采取当面审查。

1、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采用当面审查办法。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当面审查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采取分别听取意见,也可采取将各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查,质证辩论。结合行政复议方法,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代理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掌握第一时间信息及时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答辩和证据材料,以获得相关证据。注意复印件应当要求复议机关加盖公章证明复议时间及与原件相符的说明。

2、对获得的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和证据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申请当面审查、质证、辩论等决定。对于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一般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辩论意见;

3、对于当面审查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向复议机关递交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给予充分的论述。

4、代理人要特别注意被申请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资料的时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代理律师要在阅卷时查明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的日期,是否在10日内提交的有关卷宗资料,即从收到之日算起10日内。如超过该期限,则复议结果即以确定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5、行政复议法规定涉及农民行政复议前置的应先行复议,绝不可先行提起行政诉讼

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特别法中如有复议前置的规定从其规定,如无前置要求的从其复议法。以免驳回行政起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涉及农民权利的行政复议案件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类:

(1)行政机关依法赋予专属权力的有关决定:

征收土地决定;集体土地边界的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2)赋予他人权利性质的决定:

确认土地承包权的决定或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发证;乡镇企业用地或公益用地的审批;

(3)可能侵权性质的决定:

集体采矿权到期前责令交回采矿权或取消采矿权;不依法批准集体组织个别调整土地的申请;不依法批准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的;不依法审批宅基地的;不依法审批乡镇公共设施,公益用地的;不受理集体组织土地确权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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