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a)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b)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c)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d)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e)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f)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h)起诉人重复起诉的;(i)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j)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k)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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