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适用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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