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一)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四)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五)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六)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撤销行政行为的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例如出现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甚合理的时候,由行政机关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者诉讼期,也不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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