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3 08:03:57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顺序。

第一步:保险公司赔偿,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步:过错方赔偿: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

由侵权人赔偿。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车辆实际使用人侵权责任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满足对应的条件那么则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如果不在对应的条件范围内,那么就不需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许是难免的事情,所以一定要注意相关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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