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起诉后是否可再次起诉?
时间:2023-09-06 20:20:09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并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并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仲 裁 庭 如 何 处 理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仲裁申请。然而,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并开始审理案件,那么申请人就无法撤回仲裁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撤回仲裁申请:

1. 审查撤回仲裁申请的合理性。仲裁庭会审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的障碍。

2. 做出是否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真实且不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仲裁庭应予准许。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不合理或者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仲裁庭应不予准许。

3. 做出继续审理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如果仲裁庭决定继续审理案件,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如果仲裁庭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需要提供新的证据。

4. 做出其他必要的决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仲裁庭处理撤回仲裁申请时需要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撤回仲裁申请,但需注意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和影响。如果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真实且不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仲裁庭应予准许;如果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不合理或者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仲裁庭不予准许。同时,仲裁庭还需依法处理撤回仲裁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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