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7 22:13:47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特殊侵权行为是欠缺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仍可成立,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特殊侵权行为特征

(1)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的要件在法律上有着具体、明确的要求。特殊侵权的这一特征是因为特殊侵权责任中大多数责任的替代性,使得特殊追侵权行为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如公务、职务侵权,以及因为物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就表现出承担责任的替代性。替代性反映的是承担责任的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并不是对受害人发生直接的致害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间接的致害关系,如果责任人是以自己的直接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以一般侵权标准承担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这种特殊表现为该类条款只适用于某项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的责任条款,对其他侵权行为不普遍适用。

(4)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事故侵权。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而言,即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与一般侵权也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二、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方法,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3、在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有一些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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