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本是人力资源经理,主管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事宜,却没有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以其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日前,杨某因此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返还其双倍工资并支付赔偿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原告杨某诉称,2012年7月,其受雇于被告某公司,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拒付加班费。2012年12月,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原告杨某受聘的岗位是人力资源经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杨某未组织被告公司与其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属失职行为。且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杨某工作并不用心,因此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原告杨某在本案之前曾同样以原告身份起诉上一任劳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如让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从本人主观过错或工作过失中获利,有失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同时又误导人力资源经理这一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请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工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仅支持因不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对双倍返还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原告杨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上级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