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约定以外,劳动法还强制性的做出了规定,劳务关系的双方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二、学院可否作为合同的主体
学院能作为合同的主体。如果学院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另一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依法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学院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组织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而《民法典》明确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个人认为这是受到当时立法技术和条件限制,主要是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影响太深采用民事主体二元定位的缘故,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缺位。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立法上已经逐步突破了《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二元定位,例如《民法典》中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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