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8859-2。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组织机构代码44835908-9。
法定代理人武文德,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晖,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岗东乡乐元村八组,身份号码433024197004014692。
委托代理人陈历万,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县第二中学著作权纠纷一案,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仲,被告溆浦县第二中学的法定代表人武文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历万参加调解。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作者戴延庆(笔名:代云、独孤残红)将《销魂一指令》、《销魂十指令》等十四部作品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www.xpez.net网站上传《销魂一指令》(649千字)、《销魂十指令》(全书676千字,实际传播315千字),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移除侵权作品,并在涉案网站公开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30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400元;
3、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公证费1000元、诉讼材料复印费和差旅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溆浦县第二中学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使用费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8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溆浦县第二中学自收到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正式收款发票、银行收款账号后十五日内支付,如逾期未付,被告另承担违约金2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辉军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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