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金庸授予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集简体字中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并同意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再许可或授予给广州出版社享有及使用。同日,香港豪程有限公司授予广州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金庸作品集简体字中文版本五年的专有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广州出版社出版了《金庸作品集》,每套36本,定价683元。
广州出版社诉称,2004年4月21日原告在北京地坛公园2004年北京春季书市第2-118号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摊位上购买了一套盗版的《金庸作品集》;在第1-197号摊位处购买一套《金庸作品集》,该书发票上盖有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该摊位挂牌名称是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故认为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及其所属的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自己专有出版权,分别请求判令中国报道杂志社及其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7万余元。
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仅凭销售发票上的印章不能证明公司销售了涉案图书,涉案图书的销售行为与该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广州出版社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后,广州出版社、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出版社拥有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金庸作品集》简体字中文版本的专有出版权。
北京地坛公园2004年北京春季书市第2-118摊位、第1-197摊位销售销售的《金庸作品集》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涉案非法出版物,侵害了广州出版社对《金庸作品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举证说明涉案非法出版物的进货来源,因此其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具有独立的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出版社要求中国报道杂志社与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是涉案非法出版物的销售者,广州出版社要求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版社因遭受侵权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广州出版社对《金庸作品集》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且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不享有精神权利,因此广州出版社请求判令北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判决,驳回双方上诉,判决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金庸作品集》,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案件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共计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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