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申报、审核和发放
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由企业统一向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联系地址、电话;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联系地址、电话、在校学生学籍证明、老人生存证明等;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立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支付档案并录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系统,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以《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为依据,核定每个老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标准,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率较高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办法适当上浮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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