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
三、办理程序
1、由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2、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后,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缴纳代管费。
四、申办材料
1、企业退休老工伤人员确认表一式五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确认工伤的原始材料,医疗救治和诊断等原始材料;
4、原企业确定工伤的意见(指企业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确定工伤在原始材料中的意见和时间)。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即时办理。
六、办理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杭州市清吟街123号1号楼1楼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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