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证)、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伤残证)、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的有关材料及身份证
办理流程:
1、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收集各企业确认老工伤人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同步整体参加工伤保险。
2、有企业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面清理登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底前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2011年10月底完成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及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清理登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1年12月中旬完成确认,12月底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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