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无法以自身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实际上是与总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尽管如此,分公司仍然有权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分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那么在得到用人单位授权的前提下,也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