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本解释方法
这是指以宪法条文的文字和词组为基础,结合宪法条文的上下文,对宪法条文的字义,作极其狭隘的、准确的解释。该方法认为,解释宪法条款的全部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其制定者和采纳者的意旨。在任何情况下,文本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应当首先采用的最常见的方法。宪法是有生命力的文件,其文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化。宪法文字的含义伴随着人们不断变化的情感、信仰和认识而发展变化,但它们只能与原来的宪法文本直接联系才得以存在。
二、学说解释方法
这是指在宪法文本和宪法判例对宪法的含义不能提供适当的解释依据时,可以根据宪法学说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并允许灵活处理新的情况,从而使宪法适应当前的情况而具有处理新情况的灵活性。宪法学说是从宪法文本以及宪法判例中概括出来的那些重要的宪法原则所形成的理论。它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据以产生、实施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从价值观念体系上奠定了宪法的正当性,从而构成宪法和宪政的道德基础,并决定着宪法的发展。
三、历史解释方法
这是指根据制宪者的意图,从制宪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宪法,通过寻求条文字义的演进、发展变化和制宪(修宪)的原意,分析宪法条文的原来含义,以避免解释者将其个人偏好强加于民主社会。历史解释方法把宪法视为一个不间断的过程,一个持续发展并超越现在的运动图画。它认为宪法是一个服从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发展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概念。在对宪法进行解释时,通常结合学说主义和文本主义,包括广泛的历史事件,扩大解释的领域,甚至通过政治文化来理解宪法的含义是如何演进的。该解释方法在性质上不仅承认由过去到现在宪法变迁的合法性,而且认可从现在到未来宪法变迁的可能性,很少提出稳定的目的。宪法的含义和效力应摒弃狭隘和有限的解释而发展。
四、先例解释方法
这是指援引已有的宪法解释案例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宪法解释,明确了有关宪法条文的含义、适用条件,从而构成宪法判例。这些判例对以后解释和适用宪法具有拘束的效力,故称之为先例。无论是在美国等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国家,抑或是在德国等由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国家,还是在英国等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国家,宪法判例都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形成了丰富的宪法判例,作为宪法解释与适用的重要参考。可以说,在德国、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宪法判例是宪法渊源极其重要的形式,这也构成这些国家宪法与民法、刑法等在法律渊源上的主要区别。
五、结构解释方法
这是指根据宪法确立的政府机构及其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比较相关的宪法条文,寻求其相互关系,以及是否有相互抵触或者互为补充的情形,结合宪法各条文的结构进行分析和推理。我国学者所指的体系解释,与结构解释方法有着相似之处,体系解释是指从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与位置以及与具体条文的相互关系出发,推定该条文的意义。尤其宪法条文空白或有漏洞,不能依照具体的条文或宪法规范,就某一个问题寻求有关的宪法基础时,可以运用该方法进行解释。
六、平衡解释方法
这是指解释者通过鉴别、评估和比较相互对立(竞争)的主张,即个人或私人组织与政府机构对立的利益的方式,来确定宪法条款的含义。亦即通过识别案件所涉及的利益来分析宪法问题的司法意见;它通过明确或隐含地对所鉴别的利益分配价值,而作出决定或建立宪法规则。利益平衡的标准包括:尊重冲突各方的社会利益;平衡没有明显危险的冲突利益;重要利益优于次要利益;保护更少损害冲突的社会利益(优先利益)。
七、目的解释方法
这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即通过确定采纳者的意旨来解释宪法条款。条款文字经常是获得采纳者意旨的有用向导,但文字并不享有超越其他源泉的地位。目的解释方法强调,为了实现国家最大利益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可以从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权力结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出发,而不拘泥于宪法文本,对宪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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