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其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只能为国家专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财产,不管是由国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占有,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客体。
二、民法典规定的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哪些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一)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四)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五)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六)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可见,相对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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