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哪些
时间:2023-08-12 08:34:25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可见,相对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和饲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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