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我国,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主体,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其财产的支配。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国家财产在经济上属于全民所有为根据,而在法律上主张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其中某些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国有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以及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铁路、航空、公路、海运、邮电、广播、军用物资等企业、事业,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归国家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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