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
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民法典对水表所有权规定
对水表所有权规定:
1、用户所居住或经营用房的自来水管线入户线、楼底线归本栋楼所有业主共同管理和养护;
2、单元阀、单元立管归本单元底层至顶层所有业主共同管理养护;
3、从单元立管接出的自来水管线至室内全部供水设施,水表除外,但由用户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的水表损失由用户承担更换及相关责任由用户本人负责管理养护。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