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近期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办法》中详细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但具体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目前并未明确,因此,鉴于上述因素,贵单位目前若为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贵单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