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春节又要来临了,阿华接到不少读者的咨询,都是问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有些读者所在单位,制订了种种的“土政策”。对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作出不合法的规定。其中川妹子王小姐的情况最为典型。
王小姐从大学毕业后,便留在了上海。先是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几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资企业工作。
王小姐来到外资企业后发现,这是一个比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意让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去探望远在四川的父亲、母亲。对此,王小姐还挺满意。后来王小姐在上海结了婚,公司人事部通知她:“你现在已婚,根据国家的规定,公司决定将以前给予你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减少为每四年一次。”
通过向朋友咨询,证实公司的这个决定也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因此,王小姐只好遵照执行了。
自从王小姐生了女儿以后,与丈夫的感情日渐冷淡。前年三月,王小姐休完探亲假,从四川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领着女儿住进了公司的集体宿舍。今年国庆前,王小姐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经理对她说道:“已婚员工应该四年休一次探亲假,你前年三月刚休过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可是,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每四年一次),而应该按未婚的标准,每一年享受一次了。”王小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没听说过像你这样结过婚,又有了孩子的人,还能按未婚的标准享受探亲假。”“那你说,我这种情况应怎样享受?”“依我看,只要是结过婚的人,不管是否离婚,都应该按已婚算,不能因为离了婚就按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样算的话,假设你这次休完探亲假就又结了婚,岂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亲假了吗?这样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
人事部的这个看法对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王小姐结婚前和结婚后,单位所给予的探亲假待
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王小姐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的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本案中王小姐前年三月份离婚,到去年三月份(属于上半年)满一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了。所以,王小姐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的有关规定时,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义,不应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处理,而应当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确的解释。万一找不到这种解释,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去咨询,通过有关部门的帮助来正确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