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超过10万元的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三)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八)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九)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十一)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十二)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十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十六)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十七)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十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十九)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二十)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二十一)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二十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二十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二十四)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十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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