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欺凌的行为主要包括直接欺凌行为和间接欺凌行为。直接欺凌是指采用公然、明显的方式进行欺凌,直接身体欺凌包括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等;直接言语欺凌包括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间接欺凌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
校园欺凌行为有哪些方面的危害
(一)被欺负者往往具有某些消极的自我概念或自我认知,自尊较低,缺乏自信。
(二)与一般儿童和欺负者相比,受欺负儿童对自己的智力与社会交往能力评价偏低,在长期遭受同伴的羞辱又无力自卫时,他们极易产生对现实世界的不信任,并可能形成习得性无助感。
(三)受欺负者在内外向性维度上得分较低,而在神经质维度上的得分较高,这说明受欺负者较内向而对外界刺激又过于敏感,因而对他人的攻击行为感受比较强烈,反应也比较强烈,情绪波动较大,心理挫折的感受比一般儿童强,经常被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所困扰,这类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表现出孤独、自卑、学习困难(注意力分散,厌学)、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有的还会出现生理反应,如头痛,胃痛,失眠,噩梦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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