Υ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分为三种: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就是Υ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从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经营或者活动而言,Υ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自己承担责任,就是直接责任。在设施设备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Υ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如果是单一的自然人主体,那他就要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Υ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Υ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ˆ有实施Υ法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的三种侵权行为,都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要自己承担责任,符合直接责任的特点。
2.替代责任
但是,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法人或者雇主,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行为人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工作人员或者雇员,而且符合法人侵权或者雇主责任的法律要求,那,在设施设备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Υ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实际上是替代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
对此,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因此,无论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自己Υ反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其雇员或者工作人员Υ反安全保障义务,都是要由作为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承担责任的。不过,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雇员或者成员Υ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或者成员求偿。
3.补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Χ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防范制止侵权行为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防范制止侵权行为Υ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有过错,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Χ内所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Υ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Χ,就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的,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补充责任中“补充”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因此,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补充责任的赔偿范Χ是补充性的。其赔偿范Χ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其不足部分;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能赔偿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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