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与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我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如果你已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后,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你可到劳动部门投诉。如果由于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离职时间能提前走吗
约定离职时间可以提前走。只要劳动者完成了离职前的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好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在约定离职时间了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走;除此之外,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可以在约定离职时间前走。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