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监护关系是指什么关系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因为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这种监护关系就包括:平时的教育,行为发生前的监管与发生时的控制。因此即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发生前已经做到充分监管,发生时已经对于行为人尽到充分的控制义务,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发生,也不能完全免除未尽到充分教育的监护义务。因此,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三、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还可以要求监护吗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需要向法院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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