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常见的内部合同往往只规定“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工程损失,施工企业不得垫付资金”,但对“项目经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实际拨付到位工程资金后才能申请资金”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施工单位拖延或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项目经理根据内部合同直接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扣除管理费后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的结算口径,无论施工企业是否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项目经理声称内部合同无效,要求按实际结算支付工程款。这是一个典型的项目经理对抗公司的案例。处理办法是在内部合同中设计下列条款:
a.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施工企业收取、结算工程款,并且不得放弃权利或者代表施工单位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利益。项目经理迟延与施工单位结算(决算)的,施工单位可以督促项目经理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在催交后30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派人进行工程结算(决算),结算(决算)结果直接约束项目经理(即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的关系)未经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不得拒绝接受内部结算。向施工单位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应直接转入施工企业账户。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钱物。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账户后,项目经理应参照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形象进度、人工、机械、材料投入等,并按实际项目资金的比例申请资金。项目经理在每次向施工企业申请资金前,必须提供真实、充足的材料发票、劳务工资单和上一次工资支付的宣传材料(劳务工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以及施工企业向项目经理支付的资金金额项目经理按“施工单位实际支付给施工企业账户的工程款减去施工企业管理费”后的金额的10%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索赔或结算付款等)根据合同,项目经理应自行解决工程资金缺口,即在施工单位工程款到位前,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本条内容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即本合同无效时,本条继续有效)。
C.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的最终内部结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a.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已经完成,并符合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
B.施工单位与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经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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