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总经理的职权包括:编制和组织实施还贷等债务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规划、筹资、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偿债和资产保值增值。国有大中型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阶段形成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在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必须设立项目法人,制定本条例。项目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的全过程负责,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债及资产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设立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及时成立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备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出的代表组成
第五条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有关单位应当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设立方案。否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批准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正式成立。并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为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应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章程由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简。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九条对原企业建设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新设子公司的,项目法人按上述程序重新设立和办理;如只设分公司或分厂,原企业法人为项目法人。对于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派
文职管理人员到分公司分厂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投资方设立。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管理层依照《公司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施工期间至少应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的特点,建立定期会议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严格资本支出管理,并以决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建设项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2)审查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3)审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资金(4)提出工程开工报告(5)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6)负责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审批偿债计划和生产经营政策,(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者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的特点行使职权项目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施工标准、总平面布置等提出意见,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评标基准,选择和确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国际招标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4)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5)制定并组织实施还贷等债务偿还计划
(6)组织实施项目建设,(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力量、质量等变化的设计调整和概算调整),产品品种、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8)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9)负责生产准备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十)负责组织单机试生产和预验收
(11)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劳动定额方案和工资福利方案
(12)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13)提交项目建设,按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1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的任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熟悉国家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大专以上学历
(3)总经理还应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者在类似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项目批准开工前,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接受国家计委和地方计委有关部门的专门培训。第十七条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应当由主要投资者提出,经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国性参股项目,董事长任免前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国有股权投资项目总经理的董事会应当在任免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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