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人身损害索赔案件
赵某,23岁,正值青春年华,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其为一私人雇主张某开车运货途中,却遭飞来横祸,与另一货车相撞不幸身亡。后贵州省遵义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赵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有关责任人仅支付了赵某的丧葬费一万余元,对赵某亲属的其他合理要求则置之不理。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赵某的父母四处打听到了我所的地址,并特地从百里之外赶到我所。介绍起自己儿子的意外身故,找人索赔的艰辛,两位老人不禁泪流满面。
我所贺天强主任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对案情仔细分析后明确指出:由于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正是死者赵某本人,故以交通事故为案由索赔已无意义;但是,由于赵某是受人雇用工作,其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贺律师耐心深入的讲解说明,赵某的父母终于明白即使自己儿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但其仍然享有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后,二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不仅积极准备相关诉讼工作,还远赴贵州进行取证,并在开庭时发表了有理有据、掷地有声的代理意见。2008年10月,经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死者赵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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